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試用期
對試用期的確定,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前白紙黑字的寫清楚,這樣才能避免日后發(fā)生糾紛。但現實中,要是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才是又該如何確定試用期呢?本文馬上為您做詳細講解。
試用期常常和書面勞動合同相關聯,無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會成為爭議的焦點。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有試用期的情況下,又該如何確定試用期呢?關于此問題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主張: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關聯的,由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則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我們可以推知未簽訂勞動合同時的固定期限最多為一年,因此未簽訂勞動合同狀態(tài)下可以按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來確定試用期,即可確定這種情況下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該主張采用分段模式處理方式,且按照最低檔來確定試用期期限,貌似有根據,對勞動者也沒有明顯不利,但該種方式在邏輯上的依據顯然不充分。
第二種觀點主張: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試用期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期,雙方勞動關系中不存在試用期問題。
試用期的約定大體上是對用人單位更有利的機制,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和經營中持續(xù)性利益,此外,在簽訂勞動合同方面,用人單位一方往往會處于強勢地位。基于此種情況,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試用期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期,雙方勞動關系中不存在試用期問題。這樣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或至少就試用期問題達成一致,否則此后再訂立勞動合同就可能無法約定試用期。這樣認定和處理將促使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現《勞動合同法》推進勞動合同簽訂、規(guī)范勞動秩序的目的。
多數單位對于新入職的員工都會與其約定試用期,當然,試用期的內容是包括在勞動合同里面的,試用期期限也是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要是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時確定試用期可能就會比較麻煩,同時也容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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