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再入職工齡應如何計算
員工離職后再次入職,工齡應當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齡如何計算?帶薪年休假的工齡如何計算?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998年7月,萬先生大學畢業后進入上海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擔任咨詢顧問工作。2004年6月,萬先生因考上了碩士研究生,向公司提出辭職,全職讀研。
2007年6月,萬先生研究生畢業,其與原公司聯系后,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繼續工作。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頒布并實施后,雙方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2年2月,萬先生因工作業績無法達到公司的要求,經培訓后仍無法達到崗位要求,公司決定以萬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萬先生覺得在公司也無太大發展前途,對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沒有異議,但對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齡計算表示不認可。萬先生認為應當根據其1998年7月起計算其工齡,而公司卻認為萬先生的工齡只能從2007年7月第二次入職時開始起算。同時,萬先生還表示公司除了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外,其在2011年有10天的帶薪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工資的標準支付其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公司沒有答應萬先生的要求,萬先生對公司的決定表示不滿,與公司協商無果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其1998年入職計算其工齡,補足其經濟補償金,并以三倍日工資的標準支付其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員工離職后再次入職,工齡應如何計算?
萬先生認為,其在1998年7月便進入公司,期間有3年讀碩士研究生,沒有為其他用人單位服務過,故現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其工齡自1998年7月至2012年6月共計15年。公司應按照15年的工齡計算并補足其經濟補償金。同時,其在2011年有10天帶薪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工資的標準支付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公司認為,萬先生于2004年6月讀研時向公司提出辭職,雙方辦理了退工手續。2007年7月其再次入職,故萬先生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為2007年7月-2012年2月共計5年。至于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因萬先生工齡只有5年,故其2011年年休假只有5天,公司愿意支付按照法律規定支付這5天的年休假待遇。
裁判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用人單位根據2007年7月起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共計5年,并支付了其相當于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并無不妥。但是,帶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應當根據勞動者的累計工齡計算,2011年萬先生已滿10年累計工齡,其應享有10天的帶薪年休假。最終仲裁委裁決,要求公司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其10天的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有關員工離職后再次入職,工齡應當如何計算的爭議。本案共涉及兩個問題:
一、經濟補償金的工齡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案中,勞動者2004年7月-2007年6月讀研期間,其沒有參加工作,也沒有獲得勞動報酬,不具備《勞動合同法》所規定勞動合同主體資格,故自然不能計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說勞動者雖然在1998年7月-2004年6月期間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此段勞動關系在2004年6月因勞動者“辭職”而解除。故2012年2月,勞動者再次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計算經濟補償金應按2007年7月勞動者再次入職時起算,公司無義務支付勞動者2004年6月之前的經濟補償金。
二、帶薪年休假的工齡如何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本案中,萬先生2次入職,其在2011年已滿10年工齡,故根據法律規定理應獲得10天的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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