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管控從公章開始-------私蓋公章案件代理紀實
摘要:
公章在中國從古至今都是權威的象征物件,在古代,玉璽、官印代表著權力,在現代,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外化的標識,是公司承諾的標志,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公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為眾多企業所接受和認可,但是因公章管理不善所帶來的嚴重法律風險,卻沒有被很多企業所重視,因公章管理不善給企業帶來訴訟和損失的事件屢屢發生、層出不窮,這種想象發生的原因,歸根到底為企業法律風險管控做的不好。事實上,公章管理的好壞,直接體現了一個企業風險管控的水平,企業法律風險管控首先應從公章開始。
本文從筆者所代理的喬某與上海某高科公司私蓋公章案件談起,按照案件的接觸、代理、結果順序,講述了如何打贏了這場蓋有該公司公章而該公司卻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案件,梳理出了如何應對私蓋公章的案件,并在案件的反思中,提出如何管理好公章、做好因公章引發法律風險的管控。
一、案件的接觸
上海某高科公司碰到了一起很棘手的勞動爭議案件,希望看看律師事務所能否有解決的辦法,該公司的王總經理就這個案件專門與我安排了會面。
首次和王總經理見面,王總經理給人的印象是精神矍鑠、握手有力、待人溫和。王總經理講話思路清晰,幾句話就把事情的原委講了清楚:該公司由于業務進行了調整,綜合管理部門被刪掉了,公司雖已客觀情況發生改變,解除了綜合管理部喬某的勞動合同,并將2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通知喬某最后的工作時間為2009年5月19日,但是到了2009年4月30日,喬某要求立即離職,并填寫了員工離職申請書,辦理了離職手續。不料,在2009年5月中旬,卻收到了徐匯仲裁委發來的喬某訴公司的資料,要求按照協商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支付給喬某88100元經濟補償金。協商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給企業搞糊涂了,公司并未和喬某簽訂協商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公司詢問了公章保管員和喬某的上級,確認了從未和喬某簽訂過該協議。該協議可能系喬某作為綜合管理部主管,利用職務之便拿到了蓋有公章的空白的協議書,自己編造的證據。
聽了公司的陳述,我深吸了一口氣,私蓋公章的案子,很難辦理,很難勝訴。因為,這類的案子的焦點問題,是要證明蓋有公章的文件并非系真實的,并非系單位的意思表示,系對方私蓋的,但是要證明這一點,談何容易。從正面直接來證明系對方直接私蓋,幾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做,即首先證明對方,可能有私蓋公章或拿到蓋有公章的空白協議書的可能,而更為重要的是,還要證明該協議書,與整個案件的證據所顯示的事實有重大的沖突。
值得欣慰的是,公司操作還比較規范,還有一些證據,離職流程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喬某工資單等,我進行了簡單的審核。
在我要談代理的思路的時候,王總直接問我,這個案子,他們到過派出所幾次,但都未通過刑事立案,這個案子能否通過刑事途徑來解決,和哪個罪名比較接近?王總所問,也直接反應了法律理論界和實踐界對于訴訟欺詐的爭論。
訴訟欺詐又稱惡意訴訟、訴訟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通過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從而占有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如果本案,單位所述為事實,則是一起典型的訴訟欺詐行為。訴訟欺詐行為,近幾年逐漸的增多,對法院的審理和社會的秩序造成了侵害。但是是否應該通過刑事辦法來解決,法律理論界和實踐界爭論頗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該《答復》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本案通過刑事途徑解決的方案,在現在的司法環境下,是走不通的。因此我給王總回答到,無法通過刑事途徑解決,如果非要細問,和那個罪名最相接近,那肯定是欺詐罪。
轉而,我談了談,該案的代理思路,首先,從喬某特殊的崗位和其處理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用章的慣例來看,其有拿到蓋有公章的空白協議書的可能。其次,
該協議書本身、及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都是有沖突的,通過本案的庭審提問,也可以找找喬某所述與事實的沖突,那么這些沖突可以證明該協議書系虛假的,則案件就可以勝訴。簡而言之,本案,風險雖大,但是也有打贏的機會。
王總聽完后,表示對這個案件思路的認可,并表示絕不向喬某妥協,絕不調解,要還企業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秩序,不然該公司被侵害后,其他企業也可能會受到喬某同樣的侵害。
二、案件的代理
根據案件的代理思路,關鍵是要證明協議書所反映的內容與事實是相沖突的,以證明協議書系虛假的。因此就在案件的仲裁和一審代理中做了如下幾項措施,并在代理案件中迫使對方暴漏了眾多與事實有沖突的地方。
(一)代理的幾項措施
1、證人出庭對峙
喬某稱系其上級包某為其辦理的協議書,因客觀情況不可能有第三者知曉,因此申請包某出庭作證證明從未和喬某協商及簽訂該協議書。證人與喬某的對峙,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2、申請對喬某測謊
測謊,在刑事案件已經使用較廣,但是在民事案件中較少的使用,為了查明事實,測謊應該是對案件比較有幫助的。但是測謊的使用,還是要根據審理法院的習慣和審理法官來進行判斷。本案中,法官雖未同意進行測謊,但是該項措施,對于打擊喬某的心理及法官對事實的判斷都起到里積極的作用。
3、申請對公章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如協議書上的公章形成時間,與協議書上所顯示的時間不一致有較大差異,也可說明該協議書是虛假的。但是該類鑒定也有形成時間無法鑒定出結果的風險。本案中,法官雖未同意進行鑒定程序,但是該項措施,對于法官對事實的判斷起到里積極的作用。
4、當庭播放錄像
簽完律師合同后,就一直在思索案件的突破口,有一天從辦公樓中乘電梯下來,看到了攝像頭,突然想到該公司的辦公樓的物業會不會有錄像,如果有錄像,錄像所反映的是事實,喬某所述與錄像反映的肯定是沖突的。
真的是意外的驚喜,雖然他們樓里的物業,已經沒有錄像了,但是他們公司內部的監控錄像,還有保存。
當即向法院申請了當庭播放錄像,但是要在庭審發問結束后進行,因為只有當庭審發問結束后,才能把喬某所述固定下來,其所述與錄像相左,即可說明該協議書是虛假的。事實上,錄像的播放,確實起到了還原事實,印證了喬某的諸多謊言的作用。
(二)代理中對方協議書暴漏的沖突
1、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與原告喬某在庭審中陳述的簽訂協議書的過程系矛盾的,錄像中包某并未給喬某任何東西。
2、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時間上,原告在庭審中陳述的時間為2009年5月4日,竟然與《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填寫的2009年4月30日系矛盾的。
3、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地點上,原告喬某在仲裁庭審中和其在法庭審理中的陳述系矛盾的,而且從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可以看到,兩個地點,原告喬某都沒有可能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給包某。
4、在原告喬某拿到《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和原告喬某辦理離職手續的順序上,原告喬某在法庭審理中兩次法庭審理中的陳述及在仲裁庭審中的陳述系矛盾的,說明原告喬某在說謊
三 案件的結果
案件最終取得了勝訴,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徐匯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喬某提供的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是否該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喬某作為綜合管理部門的主管,其職責主要是處理人事方面的事宜,應用掌握的專業知識,依法行使和履行就業過程中的權利義務,現喬某提供了該公司蓋章的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來主張經濟補償金88100元。喬某對該協議書的形成過程及金額的由來均做了表述,從其表述的內容來看,系與該公司的總經理助理包某接觸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的。該公司為了反駁喬某的主張,申請包某出庭作證。從包莖當庭所作的證言可知,其否認與喬某有過磋商并最后簽訂了該協議書。雖然喬某對包某的證言質證真實性有異議,但因客觀上不可能有外人來涉及該方面的事實,再結合喬某對簽訂協議的時間前后陳述不一致,其所陳述的88100元的構成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撐,遠遠高于法律規定的金額,亦與該公司之前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的意思表示明顯不符。故本院對喬某的質證意見不予采信。采納包某證詞的真實性。由此可知,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非該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喬某據此主張經濟補償金88100元和利息,均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駁回了原告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的感言
本案該公司勝訴了,但很多類似的案子,被私用公章的單位卻輸了,這類案子給該公司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單位諸多反思。印章管理反映的是一個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印章管理。企業法律風險管控從公章開始,圍繞公章要進行書面化、流程化、執行化的管理。同樣圍繞公司人、財、物幾個核心的管理,同樣也要進行書面化、流程化、執行化的管理,以進行有效地風險管控。
(一)流程化
要建立公章管理的流程管理制度,這是防范法律風險的根本保證。用章申請人,需經過主管公章領導批準,憑借主管領導的簽字到公章保管人處蓋章,公章保管人,要審查主管領導簽字的真實性,以及領導簽字同意蓋章的文件,與用章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是否一致等細節,才可在文件上簽字。本案喬某拿到蓋有公章的空白協議書,可能就是公章保管人,因喬某經常用印章,未認真審核領導簽字同意蓋章的文件與用章申請人提交蓋章的文件是否一致所造成的。
公章管理的流程化管理還包括公章的保管、使用、移交、收繳、銷毀等各個環節,公章法律風險的管控,要從上述的環節查找風險點并嚴加防范,并特別注意風險高發環節:如公章外借、隨意擺放、空白協議書上蓋章等違規操作都是風險隱患,都有可能給伺機作案人員以可乘之機。
(二)書面化
打官司,其實就是打證據,證據就是做事情留下來的痕跡,做事情留下痕跡的最好途徑就是書面化。公章管理書面化主要就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蓋章應留備份,最好留原件,沒有條件時也要留存復印件。
設立公章使用登記簿,詳細登記用印日期、事由數量、承辦人、批準人等事項,并作為永久檔案進行保管。
(二)執行化
再好的書面文件、流程,都需要執行,而本案該公司也有文件、流程、規范、但是仍然發生了公章管理不善引發的訴訟,歸其原因,系未得到較好的執行。因此對于公章或者其他文件,均需好好的執行。執行力等于結果。
在公章的執行化上,盡量選擇人品可靠又有法律素養的人保管印章。法律風險實際上就是人的風險,因此應選擇人品可靠、責任心強的人員管理公章。蓋章的操作流程和蓋章的文件,是否有法律風險,有法律素養的人,能較敏感準確的判斷,保管印章的人具有法律意識,也是公章風險管控的要求。
附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上海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師作為其代理人負責與原告喬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結合本案相關證據材料和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懇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喬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喬某要求支付88100元經濟補償金所依據的《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系原告喬某利用職務之便,拿到了蓋有公章的空白協議書,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填寫了金額,被告從未和原告喬某簽訂過《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通過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和庭審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到,首先,錄像揭示了真相,錄像記錄的事實,表明被告并未為原告喬某辦理《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其次,《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時間、地點和順序,原告喬某在庭審中的陳述多次矛盾,更進一步的證明了原告喬某一直在說謊;第三,《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的主要條款與雙方在庭審中確認的事實是沖突的,雙方不可能簽訂一個主要內容都與事實相沖突的協議。原告喬某的訴訟行為系訴訟欺詐的行為,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和正以,請駁回原告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現將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與原告喬某在庭審中陳述的主要事實矛盾,錄像揭示了真相,原告喬某在說謊,包某并未為喬某辦理《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一,從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可知,包某和原告喬某唯一一次的見面,包某未拿任何書面材料,因此可知,喬某在說謊,包某不可能給原告喬某《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二, 從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可知,包某和原告喬某在2009年4月30日
只見了一次面,而原告喬某卻稱,他在前臺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給了包總協議書(參見2010年4月20日法庭審理筆錄第8頁倒數第一句話),包某又將《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拿出來在前臺給他(參見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審筆錄第2頁倒數第10行),即在辦理《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時,原告喬某和包某至少見了兩次面。因此可知,原告喬某在說謊,包某并未與原告喬某見了兩次面,也不可能為其辦理《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三,從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可知,包某一直在會議室開會,包某出來見原告喬某時,也是從會議室方向出來,包某并未在總經理辦公室,而原告喬某在仲裁庭審中卻稱,辦理的《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地點在總經理辦公室(參見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審筆錄第2頁倒數第10行)。因此可知,原告喬某在說謊,包某不可能在總經理辦公室為喬某辦理《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四,從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可知,包某和原告喬某唯一一次見面是原告喬某在辦理離職過程中。而喬某卻稱,所有離職流程辦好之后,包某將這些材料一起給他的(參見2010年4月20日法庭審理筆錄第2頁倒數第4行)。因此,可知原告喬某在說謊,包某在原告喬某所有離職流程辦好后,并未與原告喬某見面,不可能給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
綜上,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充分的說明了原告喬某在說謊,包某并未為原告喬某辦理《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系原告喬某利用職務之便,拿到了蓋有公章的空白協議書,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填寫了金額而形成的。
二、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時間上,原告在庭審中陳述的時間與《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填寫的時間系矛盾的,說明原告在說謊。
原告喬某庭審中稱簽訂《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日期為2009年4月30日,但從其提供的協議書和勞動爭議申請書及起訴狀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系于2009年5月4日簽訂。原告喬某連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時間上,庭審的陳述竟然會和《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顯示的不一致。
原告喬某在庭審中冒著很大的風險改稱,《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時間并非系其所填寫的2009年5月4日而是2009年4月30日的原因,在于原告知道被告有錄像,其2009年4月30日之后就未來上班,因此如果其稱《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時間是2009年5月4日,其謊言就被錄像所戳穿。
原告喬某辯稱,自己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上填寫2009年5月4日的原因是,他們(包總)跟我(原告喬某)說寫節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筆錄第8頁倒數第3行)。但是原告喬某在筆錄上又稱,我(原告喬某)在4月30日把我寫的協議書給包某,然后包總說他會看的。根據原告喬某所述,就是說,包某在2009年4月30日第一次看到喬某填寫的《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上的時間早已存在,不可能再讓其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上填寫2009年5月4日。
綜上,原告喬某連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時間上,庭審的陳述竟然和《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顯示的不一致以及包某讓他寫2009年5月4日不合常理的解釋,充分的說明了說明原告喬某在說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系原告喬某利用職務之便,拿到了蓋有公章的空白協議書,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填寫了金額而形成的。
三、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地點上,原告喬某在仲裁庭審中和其在法庭審理中的陳述系矛盾的,而且從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可以看到,兩個地點,原告喬某都沒有可能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給包某,可知,原告喬某在說謊。
原告喬某在仲裁庭審中稱,總經理助理包某為原告喬某所辦理的《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地點在總經理辦公室,當時其將協議書給包某后在前臺(電梯廳)等候,后來,包某將協議書拿出來給他(參見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審筆錄第2頁倒數第10行),即《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原告喬某是在總經理辦公室給的包某。但是原告喬某在法院庭審時卻稱,他在4月30日去辦理的時候在前臺就給了包總協議書(參見2010年4月20日法庭審理筆錄第8頁倒數第一句話),即《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原告喬某是在前臺給的包某。根據原告喬某的兩次陳述,原告喬某將協議書給包總的地點,在仲裁庭審中稱是總經理辦公室,在法院庭審中稱是在前臺。原告喬某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地點上,出現兩次庭審陳述不一致的情況,說明了原告喬某在說謊,包某不可能同時在兩個地點拿到同一個文件。
從原告喬某認可的錄像里可知,這兩個地點,原告都不可能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給包某,包某也不可能拿到《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蓋章后,到前臺還給原告喬某。因為,第一,不可能在總經理辦公室,因為首先,包某整個下午都在會議室里開會,與喬某唯一一次的見面,包某也是從會議室方向出來的,包某并未在總經理辦公室。其次,與喬某唯一一次的見面,包某手里并未拿任何書面資料,因此不可能給他任何書面的材料。第二,不可能在前臺,因為首先,如果是原告喬某在前臺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給了包某,包某又將《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拿出來給他(參見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審筆錄第2頁倒數第10行),原告喬某和包某應該見過兩次面,但是從錄像里可知2009年4月30日喬某和包某只見過一次面,根本不可能是包總拿到協議書蓋章后又到前臺第二次見面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給他。其次,與喬某唯一一次的見面,包某手里并未拿任何書面資料,不可能給他任何書面的材料。
綜上,原告喬某連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地點上,都會出現兩次庭審陳述竟然不一致的情況,而且從錄像可知,其陳述的兩個地點,原告喬某不可能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給包總,包總也不可能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給他。原告喬某連在《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的地點上兩次庭審陳述的矛盾和其認可的錄像對兩個地點都不可能是《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形成地點的證明,充分的說明了說明原告喬某在說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系原告喬某利用職務之便,拿到了蓋有公章的空白協議書,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填寫了金額而形成的。
四、在原告喬某拿到《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和原告喬某辦理離職手續的順序上,原告喬某在法庭審理中兩次法庭審理中的陳述及在仲裁庭審中的陳述系矛盾的,說明原告喬某在說謊
第一次陳述,原告喬某稱,他在4月30日把他寫的協議書給包某,然后包某說他會看的,讓他先去辦離職。所有離職流程辦好之后,包某將這些材料一起給他的(參見2010年4月20日法庭審理筆錄第2頁倒數第4行)。即原告喬某拿到《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系在原告喬某所有離職流程辦好之后。第二次陳述,原告喬某稱,辦理過程中包總把協議書給他的,包總說,他拿了離職協議書就可以走了(參見2010年4月20日法庭審理筆錄第6頁第1行)。原告喬某竟然在庭審中陳述自己拿到協議書和辦理好離職手續的順序竟然前后不一致。
原告喬某在法庭審理中的兩次陳述順序和其在仲裁庭審中的陳述又是矛盾的,原告喬某在仲裁庭審中稱總經理助理包某為原告喬某所辦理的《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地點在總經理辦公室,當時其將協議書給包某后在前臺(電梯廳)等候,后來,包某將協議書拿出來給他(參見2009年11月28日的仲裁庭審筆錄第2頁倒數第10行),即原告喬某拿到《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情況,系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給了包某后,自己一直在前臺(電梯廳)等候,并非系原告喬某在法庭審理第一次陳述那樣,他在4月30日把他寫的協議書給包某,然后包某說他會看的,讓他先去辦離職。所有離職流程辦好之后,包某將這些材料一起給他的。也不是原告喬某在法庭審理第二次陳述那樣,在辦理過程中包總把協議書給他的。原告喬某竟然在庭審中陳述自己拿到協議書和辦理好離職手續的順序竟然前后不一致。
在原告喬某拿到《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和原告喬某辦理離職手續的順序上,原告喬某在法庭審理中兩次法庭審理中的陳述及在仲裁庭審中的陳述系矛盾的,說明了原告喬某在說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系原告喬某利用職務之便,拿到了蓋有公章的空白協議書,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填寫了金額而形成的。
五、《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的內容與雙方在庭審中確認的事實是沖突的
《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第一條款的內容為,雙方于2009年5月4日終止原勞動合同并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于雙方都提交并認可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員工離職申請書》系矛盾的,兩份證據表明原告不再設綜合管理部經理職位,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原告喬某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提出自愿自動離職,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雙方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再簽訂一份《協商終止勞動關系的協議書》,來終止已經沒有的勞動關系。
《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第2條按照法律規定支付88100元經濟補償金。喬某作為人事經理應該很清楚,協商解除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喬某的工作時間僅僅是2個月的工資,而88100元的經濟補償金與《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的計算方式相差甚遠。
原告喬某提交的《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第3條乙方在本協議簽署后3個工作日內,應向公司歸還所有公司之財產,包括但不限于各類文件······,乙方應在簽署后3個工作日內,向相關人員進行工作交接。但是根據《員工離職申請書》可知,原告喬某于2009年4月30日,已經交接完畢。沒有必要在交接完畢之后,再約定3個工作日在進行,工作財產工作地交接。
綜上,《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共6個條款,有實質內容的只有前3條,而前三條如上訴述,第一條,勞動關系的協商解除,與雙方都提交并認可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員工離職申請書》表明的事實沖突,雙方已經沒有了勞動關系,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再簽訂一份《協商終止勞動關系的協議書》,第二條,88100元的經濟補償金與《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的計算方式相差甚遠。第三條,工作財產等交接,原告喬某于2009年4月30日,已經交接完畢。沒有必要在交接完畢之后,再約定3個工作日在進行,工作財產工作地交接。因此,可知,原告在說謊,雙方不可能簽訂一個主要內容都與事實相沖突的協議。
從上述五個方面,都可以看出:被告從未和原告喬某簽訂過《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系原告喬某利用職務之便,拿到了蓋有公章的空白協議書,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填寫了金額,原告喬某憑借該《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至法院訴訟,系利用法院的訴訟作為工具,進行欺詐的行為。為了維護被告合法的權益,甚至于社會的秩序和正義,懇求貴院寫一份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判決書,駁回原告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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