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拖欠工資,企業應該怎么處理?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有及時給付勞動報酬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但是有的企業會無故拖欠工資,無故拖欠工資是無故拖欠工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那么無故拖欠工資,對于企業有什么后果呢?企業應該怎么處理?
一、先來看看企業無過拖欠工資有什么風險影響?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二、無故拖欠工資,企業應該怎么處理?
1.及時發放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后,剛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2.不要克扣工資
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不要隨意“克扣工資”。
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一樣,同樣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樣會面臨上述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所謂“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情況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于違法行為:
1.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關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后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并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每月扣減工資比例必須小于該職工月工資的20%。
3.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4.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此外,用人單位依法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費用,包括勞動者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不屬于克扣工資。
3.以貸幣形式發放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發放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貸幣支付。
4.工資支付日期盡量寬松
為避免拖欠工資行為的發生,工資支付日期的約定要盡量寬松,以給企業充足的時間計算工資、籌集資金。尤其是實行計件工資、效益工資的,更是需要留給財務人員計算工資的時間。為避免一些特殊情況,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確認如因財務結算或銀行轉帳等延緩不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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