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怎么算?
企業職工的待遇問題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熱點。一般來說,當職工在工作期間患病時,企業都應當提供相應的補助。那么,當員工患精神病時,福利待遇怎么計算呢?
一、一般規定
關于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規定?第2條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在合同期內勞動者應享受各種社會保險待遇,依法享受醫療、基本生活待遇
二、醫療期
關于醫療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二)、關于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三、工資
關于治療期間的病假工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四、保險
關于醫療費待遇企業為職工辦理了醫療保險的, 由醫保報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未給員工辦理醫療保險,員工可以參照當地醫療保險統籌支付標準要求用人單位核報醫療費用。
五、勞動關系
關于醫療期滿后或醫療終結后處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補助金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以下規定: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七、提前退休
關于退休、退職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或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可以相對于正常退休年齡(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提前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并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準,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1~4)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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