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用工期的工資怎么算
盡管法律有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對籌建用工期、試用期、工傷期、待崗期、合同延續倒簽期等特殊用工期間,又該如何適用法律規定,如何給付工資?以下為你整理。
試用期
吳某到酒店當服務員3個多月,老板一直沒和她簽勞動合同。勞動部門來酒店執法檢查時發現了這個問題,責令酒店按《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給吳某補發雙倍工資?蓹z查人員走后,老板就不認賬了,說試用期可以不執行雙倍工資的規定。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試用期內也要簽勞動合同。同時,如果試用期超過了一個月的寬限期就要給開雙倍工資,這與是不是在試用期間沒有關系。
籌建用工期
張某買下一家化肥廠,雇農民老王、老李來給他看堆,準備利用廢舊的廠房和設備建一個味精廠。讓老王他倆兩班倒,每人每天工資50元。因為辦廠手續沒辦完,老王和老李一直看了半年多,經營執照才下來,廠子開始正常運轉。
可沒想到,廠子正常運轉后,張某就把他倆解雇了。廠子離老王、老李的家不遠,他們希望能留下來,當請求無望他們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給雙倍工資,被老板張某拒絕,申請仲裁也沒得到支持。
說法:老王和老李,在張某的工廠干了半年多,張某沒和他們簽勞動合同,最后還辭退了他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老王他們的訴訟為什么沒得到仲裁的支持?問題是他們在廠子勞動的期間,廠子還沒取得法人資格,還不具備用人單位的資格,還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以,他們和老板張某的關系還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種勞務關系。而勞務關系中是沒有辭退補償和沒簽書面勞動合同給雙倍工資規定的。
工傷期
張某這幾年一直在外打工。沒文化沒專業技能,工作不固定,從沒享有過“合同待遇”。去年4月,他到一建筑工地當了一名力工,8月他在吊運蓋樓的水泥預制板時,不幸被砸受傷,住院治療三個月,醫療終結。
當工程基本結束時,老板將他辭退,在有關部門的督促下,老板給他支付了醫療費,可在結算工資時,只同意以《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對張某住院前的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4個月,支付雙倍的工資。而對他住院后的3個月,以他沒參加勞動為由予以拒絕。
說法:《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這里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即按照出勤對待而發給的全部工資與福利待遇不變。工資待遇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雙倍工資待遇”。張某住院醫療的三個月期間,工資應當按雙倍支付。
待崗期
年初何某來到某制衣公司當了一名工人。上崗不久服裝銷路即受堵,產品積壓,公司停產,大批工人被裁?紤]何某在老家開過成衣鋪,對一線工作比較熟悉,為了給公司恢復生產保留骨干。何某被告知待崗,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付給。持續6個來月,生產仍無法繼續,公司宣布與何某解除勞動合同。但因公司財力緊張,待崗以來說定的工資,一直沒給何某。且公司一直沒和何某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待崗期間的工資,何某能否要求按雙倍支付。
說法:待崗是崗下等待,相對在崗而言的。待崗不同于下崗。其勞動關系沒有解除或終止。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0號)第 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所以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開資。期間沒簽勞動合同,依《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倒簽合同期
鄒某等幾名大學生畢業后應聘來到某企業當了技術員,入職后企業一直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說干一段看看。這一干就是一年多,后來勞動合同補簽了,起始的日期為一年前的入職那天。最近有人提出了倒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問題,企業以合同效力已追溯到入職、入企時予以拒絕。倒簽、補簽勞動合同,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說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82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是法定的,是不能通過倒簽、補簽規避的。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是強制性的。無論后來補簽、倒簽的合同是否追溯到勞動者的入企、入職期間,都逃脫不了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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