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提成計入基本工資的范疇嗎?
2012-03-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導讀:根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6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 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提成屬于具有獎勵性的獎金類工資,因此雖然該規定未明確將提成納入工資范圍,但在訴訟實踐中一般會將銷售提成計入你的工資基數。
案例解讀:
2009年5月,張某應聘到某醫藥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約定張某每月工資為1560元。2009年11月,張某以醫藥公司與其未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醫藥公司支付2009年5月至11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仲裁中,雙方在雙倍工資如何計算 的問題上產生分歧。原來,雖然雙方對工資有約定,但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加上銷售提成,張某實領工資15805元。因此,張某要求以這個實 際收入作為計算雙倍工資的基數。但醫藥公司認為,應按照約定工資支付雙倍工資,而不應包括銷售提成。最終,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法律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銷售提成是否應當計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付基數。根據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雖然該規定未明確將提成納入工資范圍,但從提成具有獎勵性的特征看,其應屬于獎金類的工資,應當認定為 張某的工資總額組成部分,計入張某的工資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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