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加班可以拒絕,倘若加班工資這樣算
春節加班工資這樣算
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時,春節7天加班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即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雙休日,它是常規的休息時間。在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新年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也就不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業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春節后4天加班的勞動者,是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由企業自行決定。
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春節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另外,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四種情況不得拒加班
除四種情況之外,勞動者有權對春節期間加班說“不”。
勞動者不得拒絕加班的四種情況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據介紹,發生上述四種特殊情況時,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加班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在假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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