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購買生育保險,員工產后辭職索賠
由于山東某科技公司未為職工孫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孫某生育后,科技公司自行支付了其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孫某于2007年5月28日到科技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科技公司也未為孫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孫某2008年的月平均工資為1500元。2009年1月,孫某開始休產假,2009年2月4日,孫某剖宮產生育一女孩。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科技公司每月向孫某支付工資1000元。2009年6月17日,孫某以科技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書面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同日,孫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產假待遇等。仲裁委作出裁決后,雙方均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故科技公司應支付孫某2008年2月至12月2倍的工資。孫某以科技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科技公司應向孫某支付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000元。
《濟南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的,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標準支付。生育保險費實行社會統籌,女職工正常生育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晚育的,除按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生育時已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足額繳費1年以上,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生育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產假天數/30天。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后,用人單位不再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實行定額包干。剖宮產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3800元。本案中,孫某于2009年2月4日剖宮產生育一女孩,由于科技公司未按規定為孫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孫某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應由科技公司承擔�?萍脊緫Ц秾O某生育醫療費3800元;孫某系晚育,按規定享有165天產假,孫某要求按月均工資1500元的標準支付5個月的生育津貼,理由正當。但科技公司已向孫某支付的4000元應予以扣除。
據此,法院判決: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另行支付孫某2008年2月至12月份工資16500元、經濟補償3000元、生育費3800元、生育津貼3500元;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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