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
2011-01-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1、經濟補償金糾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索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時,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放1個月工資,按照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地方規定和原勞動部規定不一致的,適用較高標準。應當明確一點,除了企業依據《勞動法》第25條做出的過失性辭退不成立時無需支付而外經濟補償金以外,其他情況下沒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還應當增加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很多勞動者不注意靈活運用這一點,損失了一筆不小的數目。
這類糾紛有兩種比較特殊的情形需要特別注意:一是企業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依據的,也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不大一致,如果屬于解除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屬于解除合同期滿沒有補簽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法院一般視為勞動關系終止,不支持經濟補償金。
2、提前通知金糾紛。企業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實踐中并非各地都執行這條規定,勞動者在進行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時,需要看當地法規政策有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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