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結的“仲裁門”
陜西省戶縣的馬從武老人,是縣政府多個部門的“熟客”。
在過去的十余年間,為解決自己的工資待遇和養老保險問題,他往縣政府跑的次數實在太多,就連他自己也記不清多少次了。
白干十年活:
農機站改制引發待遇之爭
今年68歲的馬從武曾經是戶縣石井鄉農機管理站站長。自1996年開始,他和縣里其他23名農機站站長一齊被停發工資,也沒有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基本保險。原因很簡單:他們沒有正式編制,是臨時工。
“我從1979年起,就被縣農業局聘用為農機管理站專職工作人員。不管是不是正式編制,這么多年了,我就應該享受各種社會保險。”馬從武告訴記者,他們這一批20多名農機站長,現在大多數都已五、六十歲,按理應該退休,但并沒有辦理退休手續,未享受任何退休待遇,反而至今因為業務需要依然在崗位上工作。
據了解,在1995年縣鄉機構改制后,農機管理站人員、物資已經交給各鄉鎮管理,人員待遇問題理應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解決。“根據當年縣政府的改制方案,聘用人員不在交接范圍之內。所以鄉鎮接受了農機管理站的物資,人員卻只交接了正式在編的。”戶縣農業局副局長白山民向記者解釋,“農機管理站屬于自收自支的獨立事業單位,非正式在編的聘用人員待遇問題應該通過自己的經營來解決。”
“農機管理站沒有什么經營性收入,靠自己如何解決待遇問題?更重要的是當年農業局和地方鄉鎮的交接的文件中點明不存在我們這些非在編人員的交接。那就是說我們依然屬于農業局。”馬從武憤憤不平,“戶縣政府曾出臺過落實農機管理人員待遇的通知,讓鄉鎮人民政府給解決問題。
鄉鎮自己財政也困難,哪能甘心再背個大包袱?農業局和鄉鎮政府扯來扯去,一直拖到今天,我們還是被掛在‘空擋’上。”
邁不過去的坎兒:
難進難出的“仲裁門”
令馬從武沒想到的是,扯皮的不光是農業局和鄉鎮政府,勞動仲裁委也是如此。
2007年初,馬從武向戶縣勞動仲裁委遞交了申訴書,請求仲裁。然而仲裁委認為:這類案件不屬于勞動爭議,屬于人事爭議。
無奈之下,馬從武他們找到縣人事局仲裁科。科長告訴他們,人事部門并沒有批準過農業局招錄工作人員,也沒有給辦理過人事關系,你們沒有合法編制,是非在職人員。這不屬于人事仲裁范圍,是勞動爭議,還是應該去勞動仲裁委立案。
“我們需要向領導反映一下,研究一下,到時和你聯系。”這樣的話,對馬從武來說不知聽了多少次。
“按照勞動法,不屬于勞動爭議的,仲裁委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其實我就是想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問題,可是沒有不受理的書面文書,法院也不會受理我的起訴。”馬從武一直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卻始終搞不明白為什么會在仲裁委卡了殼。
2008年初,針對戶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直不受理申請,也不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情況,馬從武向西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投訴。不久陜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因此事又致電戶縣,依然無果。
“我們只有進行業務指導,沒有管轄關系。”西安市勞動仲裁委負責人面對戶縣的“頑固”顯得很無奈。
律師疑問:
仲裁機關不依法出具意見,法律如何管?
陜西省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楊軍一直關注著馬從武老師傅和戶縣仲裁委的交涉情況。
“以前按照我國勞動仲裁制度先裁后審的模式,馬從武碰上的仲裁受理難題還真不好解決。”楊軍律師說,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已經出現了解決該問題的條款。然而,他認為該法存在以下問題:“該法第二十九條部分條款規定:對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初看起來,這一條款解決了勞動仲裁機關‘不作為’的問題,可是如何去證明仲裁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這還是個麻煩事。”
專家指出:
仲裁委“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需改革
西北政法大學勞動法學教授謝德成則認為:“勞動仲裁機關‘不作為’這種說法不太合適。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的,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具有約束力,不是行政部門具體的行政行為。”
對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謝德成教授認為并無不妥之處:“以前仲裁作為訴訟解決的前提條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案件。此次的法律已對仲裁受理難做出明確的規定,解決了在程序上人為制造困難的問題,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當事人可以通過公證、證人證言、錄像錄音等予以舉證。當然,有關部門也應盡快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勞動仲裁機構形式上雖是獨立的,實質上受約束。目前的現狀,勞動仲裁雖是中立的勞動評議執法機構,具有獨立的準司法地位,但其與行政權密切聯系,難以擺脫行政權力的干預和影響。”謝德成說,現在的仲裁辦兼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職能機構雙重身份,“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使勞動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證,只有由專門財政予以保障下的仲裁機構才更具有可操作性。
為此,謝德成教授建議,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從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當中分離出來,成立由國家財政支付費用的獨立的專業性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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