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也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03年3月,小趙被某機械廠招聘為勞動合同制工人,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在試用期內每月工資400元。三個月后,小趙了解到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465元,便找到老板,請求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老板認為小趙還在試用期內,不算企業的正式職工,最低工資不適用于試用期職工,拒絕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發給小趙工資。
企業的做法對嗎?
企業的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因此,盡管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必須執行國家關于最低工資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小趙的試用期工資并補發小趙前3個月的工資差額。
小趙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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