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脫產工會委員占用半天時間研究組織職工參加廠運動會被扣發工資是否正確?
2005-11-1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這里所指的社會活動包括:(1)行使選舉權;(2)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區(鄉)級以上的代表會議;(3)擔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證明人及辯護人;(4)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5)《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時間等。因此,不脫產工會委員因參加廠工會召開的會議半天被扣發了工資是錯誤的,應當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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