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最低工資構成的解釋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1998年年報勞動統計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8]120號)對新出現的一些補貼項目(如住房補貼、電話補貼、伙食補貼等)應記入工資總額的規定,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住房和伙食補貼屬工資總額的范疇。而按照2004年1月份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1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以下三項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因此,我局(深圳市勞動局)于2003年10月印制的《勞動業務手冊》中對最低工資組成部分的解答,應按照2004年1月份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1號的規定予以修正: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住房和伙食補貼,在特區外,也應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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