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費?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很多企業和員工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費不是很清楚,在實踐中常常引發勞動爭議,就這個問題,記者向勞動法專家廣東深義律師事務所李迎春律師進行了咨詢,李律師認為: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三十六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具體是指“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兩種。“不定時工作制”是不以標準工時制度確定的工作制度,企業以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規定的條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在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工作時,企業需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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