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會期間集體協商代表的權利被保護
2011-04-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不知道價是否知道,集體協商代表在依法參加集體協商期間,工資應該照發。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提起勞動仲裁。
依據《集體合同規定》第27、28條的規定,集體協商代表在參加集體協商期間享有如下的待遇:
第一,視為正常勞動。職工代表依法參加集體協商,屬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所規定的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應該依法給予保障,因此視同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其工資待遇應該照發。
第二,勞動合同逾期終止。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本應當發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履行職務的特殊要求,《集體合同規定》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該條規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的情形。
第三,原崗位保持不變。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其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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