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規范法官形象
2010-12-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第八十條 基本要求
(一) 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
(二) 加強修養,嚴格自律;
(三) 約束業外言行,杜絕與法官形象不相稱的、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自覺維護法官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修訂后的《法官行為規范中明確規定,法官參加社交活動要自覺維護法官形象;嚴禁乘警車、穿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規范》對法官受邀請參加座談、研討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等的邀請應當謝絕;對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黨、政、軍機關、學術團體、群眾組織的邀請,經向單位請示獲準后方可參加。
《規范》提出,法官確需參加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的,及時報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權限審批;不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不接受有違清正廉潔要求的吃請、禮品和禮金。
《規范》明確,法官在不影響審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從事寫作、授課等活動;在寫作、授課過程中,應當避免對具體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對于參加司法職務外活動獲得的合法報酬,應當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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