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復轉軍人軍齡及有關人員工齡是否作為計算職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答復意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復轉軍人軍齡及有關人員
工齡是否作為計算職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答復意見
(勞社廳函[2002]20號)黑龍江省勞動她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復轉軍人軍齡及有關人員工齡是否作為計算職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的請示》(黑勞社呈[2001]45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是否作為計發經濟補償年限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三十七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五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二、關于組織調動、企業分立、合并后,經濟補償金年限計算問題,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四條已有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對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后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后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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