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法規名稱】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
【頒布機構】 勞動部
【發 文 號】 勞社廳函[2000]18號
【頒布時間】 2000.02.12
【實施時間】 2000.02.12
【效力屬性】 有效
【效力說明】
【正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如何計發職工工資報酬問題。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于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2000年2月12日
【頒布機構】 勞動部
【發 文 號】 勞社廳函[2000]18號
【頒布時間】 2000.02.12
【實施時間】 2000.02.12
【效力屬性】 有效
【效力說明】
【正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工作,如何計發職工工資報酬問題。按照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中關于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200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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