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2010)
2010-08-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福發(2010)24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經市政府同意,從2010年4月1日起對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通知調整的對象為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中,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規定享受撫恤金的人員。
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實施辦法》規定支付撫恤金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按《關于調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等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7]7號)的規定,辦理了部分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手續的供養親屬,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撫恤金標準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增加30%)支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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