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0年度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頒布日期】 2010-01-30
【實施日期】 2010-1-30
【發 文 號】 粵人社發〔2010〕3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0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5號)、《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0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人員。
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辦法
根據人社部發〔2009〕185號文要求,采取普遍調整與特殊調整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辦法,并嚴格按照國家文件要求確定特殊調整人群。
(一)普遍調整。
普遍調整分為定額調整和定比調整兩部分。
定額調整:每人每月按照2009年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即85元定額計發。
定比調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2009年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4%定比計算調整額,調整額低于50元的按50元計發;2010年1—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等因素核定的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4%定比計算調整額,調整額低于50元的按50元計發。
(二)特殊調整。
1.符合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和原工商業者條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加發50元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加發條件的離退休人員,不重復加發。
2.按上述辦法調整,所在市平均養老金仍達不到950元/月的,再按照調整后所在市平均養老金與950元的差額,加發定額過渡性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離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和要求組織實施。各地要通過加強基金征繳、規范市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力度補助養老保險基金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在2010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離退休人員手中,不得拖欠。具體落實情況,按附表要求填報,連同書面報告于2010年3月10日前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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