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離崗位 職工也能說”不“
2015-09-2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去年3月8日,姚某被某公司聘為某片區銷售總負責人,并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由于該片區經營日益紅火,今年1月,公司經理想將其業務交給自己的小舅負責,但遭姚某拒絕。之后,公司便借口優化組合,把姚某調到了生產車間擔任副主任。姚某心里清楚,公司實際上是逼自己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全面、如實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而勞動崗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必備內容之一,未經雙方協商,不得擅自改變。
本案中,公司借口將姚某調離,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姚某不但有權利拒絕調換崗位,還有權追究公司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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