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遭退貨心冤 違法開除員工被判支付賠償金
遭退貨后,公司發現問題出在操作工周先生身上,便依據勞動合同之約定將周先生開除。周先生申請仲裁后,獲得公司支付違法解約賠償金2880元。但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稱無需支付。因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證明周先生存在嚴重忽視職責且給公司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之事實,故以此為由解約的行為尚有不當。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公司已補償1個月工資的基礎上,作出公司再支付周先生賠償金差額2063.19元的一審判決。 來自湖南東安的中年男子周先生于2008年7月21日進入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有效期為1年的勞動合同。周先生的工作內容為上午清潔工,下午操作工。去年7月3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有“員工嚴重忽視其職責,導致公司財產嚴重損失,勞動合同馬上終止”等內容。2009年8月,公司接到客戶通知,說貨物出現問題要求退貨。經核實,發現該批貨物為周先生操作。公司認為,因周先生工作的失誤,造成了公司產品的退貨,造成經濟損失約1萬元,并對公司聲譽上造成了損失。根據合同約定,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對周先生作出開除決定。公司在解雇周先生的同時,仍然支付了1個月的工資作為善意賠償。 為此,周先生申請仲裁,裁決由公司支付周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80元。科技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80元。周先生辯稱,公司表示因對其工作不滿意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并未解釋說是因為是本人工作過程中出錯。現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不同意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2009年8月31日,科技公司以周先生工作失誤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證明周先生存在嚴重忽視職責且給公司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失之事實,故科技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周先生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尚有不當,應支付相應賠償金。在審理中,科技公司主張其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后已支付補償金應在計算時予以扣除之觀點,尚屬合理,予以準許。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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