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制度有漏洞 被辭退女工程師獲賠
陳小姐遲到早退,被公司三次書面警告,爾后又被公司以勞動手冊規定為由將其開除且聲明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陳小姐申請仲裁未獲支持后起訴。由于公司對陳小姐給予書面警告處罰的行為依據不足,致以3次書面警告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也不能成立。鑒此,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上海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陳小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9000元的一審判決。
來自江西的80后女青年陳小姐在上海一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任職,任助理工程師。簽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9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止。去年1月28日,公司向陳小姐發出違紀通知,通知稱,陳小姐于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期間有5次遲到記錄,按照公司規章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同年9月6日,公司又發違紀通知,稱陳小姐于同年9月2日未經請假流程及主管批準擅自離崗,并隱瞞外出真相,按照公司規章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同年10月25日,公司再發違紀通知,稱陳小姐于同年10月21日及10月22日未到中午用餐時間擅自離崗外出用餐,按照公司規章給予書面警告一次。同年10月28日,公司向陳小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內載,因陳小姐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已向其發出3次書面警告,鑒于陳小姐多次違紀,根據員工手冊之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決定。
去年11月22日,陳小姐申請仲裁未獲支持。陳小姐不服裁決,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000元。
公司辯稱,陳小姐在職期間多次違紀,已向其陸續出具3份違紀通知后,按照公司規章解除了雙方間的勞動關系,此屬合法解除,故不同意訴請。
在法庭審理中,公司提交員工手冊及員工手冊簽閱表各一份,員工手冊第二十三條內容為“一、未經準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假而擅自不上班者,及上班時間未經報備擅離工作崗位者,以曠工論處。二、曠工一天處以書面警告一次,并處以日薪資兩倍的罰款。”第三十五條第四款內容為“以下行為將被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可以對責任人處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費用:……11、被處以三次(含)以上書面警告者”。陳小姐對簽閱表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當時簽閱的并非庭審中公司提交的該份員工手冊。
在訴訟中,公司陳述,單位并無關于員工離崗多長時間可視為曠工一天的規定,但其認為只要離崗就應視為曠工一天,且陳小姐2010年10月21日及同月22日離崗的累計時間已超過一天。
法院認為,辭退屬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最為嚴重的處罰,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應當具有合法充分的依據。員工手冊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內容為員工未經準許擅自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第二款則規定曠工一天的處以書面警告一次及日薪兩倍罰款的處罰,而公司并未制定過員工離崗多長時間可視為曠工一天的規定,其關于只要離崗就應視為曠工一天的陳述屬事后解釋,且缺乏合理性,故公司通過違紀通知以員工手冊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為依據,對陳小姐連續兩日未到午餐時間擅自離崗外出用餐行為給予書面警告處罰的行為依據不足,對陳小姐關于上述行為不足以構成書面警告處罰的主張予以采信。綜上,公司以已發出三次書面警告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不能成立,該解除行為缺乏合法依據,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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