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單方解除有刑事犯罪的員工嗎?
某超市員工翟某在與同事李某發生口角后,將其打成輕傷。被依法公訴,但因情節輕微而免于受難。超市卻以此為由要解雇翟某。
翟某系廣州某超市員工,雙方至翟某入職時便簽訂了勞動合同,2008年元月,由于工作時同李某發生口角爭執,下班后仍耿耿于懷,便在回家的路上再次與李某發生爭執,在身邊同事的拉拽下,翟某不慎將李某的鼻梁打裂。隨后,廣州某區人民法院對翟某的行為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翟某犯故意傷害罪,由于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4月,該超市以翟某被人民法院判處故意傷害罪為由解除了與翟某的勞動合同,并決定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翟某收到書面通知后,對超市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與其的勞動關系,申訴書中稱:“自己已被免予刑事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為“刑法分為主刑和附加刑”,故其不屬于《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范圍,因此其不應被超市解除勞動合同。”
超市能否以翟某犯故意傷害罪同其解除勞動合同,您的依據是什么?
專家點評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于1995年8月4日頒布實施,該《意見》第二十九條中的“刑法”特指1979年7月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為“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
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刑法進行了修訂,新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1979年《刑法》的第三十二條與1997年《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內容一致。而人民法院依據1997年刑法第三十七條認定“崔某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故崔某屬于《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的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崔某已做出了刑事判決,追究了其刑事責任,超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與崔某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通過此案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時,要注意相關法律法規的變更、銜接,這樣才能更加充分地保障權益不受侵害。
上一篇:乙肝工作者不能隨便辭退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