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班,就辭退?
2010-12-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大家都知道,職工如果對單位的分配的任務挑三揀四,不配合單位工作需要,不服從安排的,嚴重者單位可以辭退按法律規定的手續辭退該勞動者。下面案例中的李先生則是一個“不聽話”的勞動者,我們來看看李先生怎么不聽話吧。
2010年2月李某到蒼山某加工廠工作,該廠屬加工行業,經常隔三差五地需要職工加班趕產量。2010年8月,該廠接到一訂單,需限期交貨,由于已經連續加班加點2個星期,每天加班3個小時,李某多次向廠領導提出意見,均被駁回。李某一氣之下,自行決定按照廠內規章規定的工作時間,到了下班時間后自行離廠。廠領導幾次嚴厲批評李某無效后,以違反廠規廠紀為由,作出了對李某予以辭退的決定。李某不服,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很顯然,該廠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以拒絕加班為由辭退李某是不合法的。仲裁委裁決廠方對李某作出的辭退決定無效,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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