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中有哪些陷阱
競業限制協議中有哪些陷阱?一般職員遇到該怎么辦?發現協議不公平,員工是否可以反悔?哪些協議是無效的?處于弱勢的員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這些,都是上班一族關心的問題。
小吳案件中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折算到每個月只有100元,而違約金卻是補償金的10倍。這種約定是否合理?員工是否可以反悔?
法院能否以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或競業限制協議不合理直接宣告協議無效?如何確定合理的標準?
辦案法官表示,這些問題還沒有一個明確答案。如果,約定的補償金標準過低,勞動者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協議。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征求意見稿)正處于討論和廣泛征求意見階段,其中就有八條解釋是專門針對競業限制問題作出的。
其中第八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超過一個月的,除勞動者同意繼續履行的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識別陷阱
有的用人單位連一般員工都要求簽保密協議,并在競業限制協議中藏陷阱。昨日,重慶競豪律師事務所李帥律師揭露了5種情形,提醒求職者避免類似陷阱。
陷阱1:用人單位借訂立勞動合同的優勢地位,巧立名目,將勞動報酬中的一部分分割出來作為競業限制補償金,故意混淆二者的區別。
陷阱2: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只約定勞動者單方的違約金,但對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金卻只字不提,屬于霸王合同。
陷阱3:附加補償金支付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約定補償金,但并不約定支付比例或約定的支付比例過低,根本不能滿足勞動者在兩年競業限制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
陷阱4:隨意克扣,比如和業績、考勤、獎金等掛鉤,并披上“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看似合理的外衣,企圖合法化。
陷阱5:將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范圍無限擴大化,將該項制度適用于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甚至要求一般員工也要簽訂保密以及競業限制協議。
法官支招:
不給競業限制補償金可索賠
一些用人單位認為每月支付比較麻煩,能否提前支付、按季度支付、一次性支付等。
辦案法官認為,提前支付、一次性支付等支付方式,只要勞動者接受,同樣應視為有效的補償金支付。同時,由于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先義務,即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以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為前提,而且補償金數額應以月為單位計算,如當事人可以約定提前支付6個月的補償金等。
辦案法官稱,若用人單位中斷支付補償金,后又繼續支付,勞動者接受的,勞動者仍應履行相應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在對競業限制補償金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向用人單位追索補償金。
競業限制期限
不得超過二年
市五中院的法官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上述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一般來說,競業限制適用的人員多是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與高級技術人員,這是因為他們的崗位決定了其最可能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勞動合同法》在列舉的同時,對適用競業限制的人員做了開放式規定(即“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員工在入職工作之前,除勞動合同外,企業基本都會附加一份保密協議書,來限定員工的工作性質。
辦案法官表示,競業限制條款在保護用人單位競爭優勢的同時,也限制了勞動者的擇業權、生存權,因此競業限制條款必須符合合理、合法、不違背公共利益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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