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
核心內容: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結合案例進行詳細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李某某于2009年6月1日經筆試、面試、體檢合格后,被高唐縣某涂料公司錄用,工種為車間涂料包裝工,月工資2000元。由于李某某對工作認真負責,積極肯干,成績突出,2000年3月15日,經公司研究,派李某某到上海某化工公司學習涂料配料加工技術,時間為3個月。學習期滿后,公司安排李某某擔任生產經理,具體負責車間管理、配料、技術研發等。經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了勞動合同部分內容,主要有:原勞動合同期限由1年變更為3年,即自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李某某月工資變更為4000元。同時,雙方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李某某在與本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后,3年內不得到本縣區域內的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期間,公司每月支付李某某經濟補償1500元。
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終止了勞動合同。此后雙方一直履行競業限制條款。前不久,李某某從朋友處得知: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那么,他的競業限制期限應至2014年5月30日結束。李某某于是到當地人社部門咨詢。
工作人員答復:《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最長2年后,競業限制人員即不受競業限制協議的約束,可自由就業,自然也包括到與原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生產或者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經調解,涂料公司與李某某及時終止了競業限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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