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需要單位批準嗎?
有的單位在員工提出辭職的時候不予批準,此時作為員工就覺得單位不批準,那么自己就無法辭職走人。由此不少人對“員工辭職需要單位批準嗎”這個問題不太了解,下面就讓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員工辭職需要單位批準嗎
或許是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許多企業和員工仍然認為員工辭職要寫辭職申請,要得到單位批準。其實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現行法律規定得很明確,員工辭職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沒有其他條件。許多企業認為,如果員工辭職時不辦理工作交接或與企業有未了糾紛而企業又只能放人,則豈不是損害了企業的利益?法律對此的回答是,如果員工辭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或與企業有未了糾紛的,企業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員工辭職,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二、員工主動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員工要是辭職的話,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轉正之后則要求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此時并不需要單位的批準,只要做到了法律上面規定的通知義務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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