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辭職 也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一定會采取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方式,以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同時,現在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普遍認為,只要是員工主動辭職,公司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的,員工也不會去向公司主張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其實在有些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也可以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公司存在如下情形的,員工主動辭職,公司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二十六條內容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實上述情形在企業中都普遍存在的,如:兩三個月都不發工資的、在礦山工作不發給工作服和安全帽的、單位的規章規定遲到一分鐘罰款100元,遲到兩分鐘罰款200元等情形的,都是符合上述情形的,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為由辭職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要主張經濟補償金的,需要在辭職原因中明確寫明是因為上述那一條的原因辭職,不能簡單寫辭職或寫個人發展等非上述原因的辭職,否則,法官會認為勞動者是主動辭職,即使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也不會支持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主張。
因此,勞動者辭職時需要注意,如果公司確實存在上述情形的, 勞動者一定要注意寫明辭職原因,并且應當保留相關的書面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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