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要什么材料
現如今,無論申請辦理什么樣的事情,此時肯定都是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材料的,在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時候也不例外。但實踐中,具體申請的事項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一樣。那到底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什么材料
1、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通知書;
2、傷病職工身份證(復印件)、照片;
3、傷病職工完整連續的原始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等材料;
4、《工傷職業病鑒定申請書》或《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5、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還需提供被鑒定人與職工之間直系親屬的有效證明;
6、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鑒定勞動能力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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