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向哪個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017-02-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人應向哪個部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工傷發生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復查鑒定。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結論不服提出的再次鑒定。
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該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鑒定結論?
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例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初次鑒定和再次鑒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后20日內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
對初次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再次鑒定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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