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上下班路上買菜受傷的情況能算工傷嗎
上下班路上買菜途中,與他人發生口角打斗受傷,或者在路上摔傷,這些情況能否認定為工傷?上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要符合四個要素,有勞動關系、合理的上下班途中、本人無責、是由交通工具導致受傷等才能夠認定為工傷。接下來為您一一介紹。
上下班路上買菜受傷算工傷,你誤讀了嗎?
2014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這條規定,繼而“上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之類的提法在網絡上出現,也迅速成為媒體和群眾關注的熱點,但也讓很多人產生了誤解。
據介紹,最高法的解釋只是確認上下班途中買菜屬于“合理路徑”,可以界定為“上下班途中”。但是否可以享受工傷保險,還必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其他規定,必須同時具備4個要素:第一,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第二,發生傷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第三,責任事故認定中,本人無責、負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第四,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可見,“下班途中買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這一要素而已,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看是否同時滿足另外3個要素。假如其他3個要素不全符合,上下班途中買菜受傷不可能算工傷。
還有所謂的“上下班路上買菜受傷算工傷”也是不確切的。比如在買菜過程中與人發生口角打斗受傷或摔傷跌傷等,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而且下班途中,像接孩子、順路買菜等都可算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會、逛街、購物、娛樂等等,都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疇。
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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