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工傷是職工的權利
發生了工傷應該怎么辦?其實稍微懂一點勞動法的人是不難作出判斷的。但就是有那么一些單位,連這么一個簡單的問題都弄不明白,也可能就是故意所為,于是造成職工的無謂上訪。
有一位女工,上下班均乘坐單位班車。一天下班回去時,她最后一個下車,由于車子沒停穩,下車時她摔傷了。出事后,她便向單位要求進行工傷認定,可單位領導說,別費那個事了,給你工傷待遇不就行了?誰料,后來單位內部發生了些變化。當她再想認定工傷時,單位領導竟說:當時你是參照工傷待遇執行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所以單位也不能幫你申報。
一家企業的職工也想報工傷,企業不知道為什么,就是不同意。他只得自己去向有關部門申報,可單位又不給他的申請表蓋章。直到他向有關部門舉報,單位才迫不得已同意蓋章。另有個職工,工作中受了傷,單位也不同意申請工傷認定,理由是,職工受的只是皮肉傷,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不需要認定。還有位職工,為了自己的工傷認定問題走訪了七八年。他認為他當時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遭人毆打致傷的,單位應該作工傷處理。而單位認為,打人不是單位造成的,應該由公安部門處理,再者申報工傷會影響單位名譽,于是事情就這樣擱了下來。其實如果當初單位能按規定作工傷認定,事情應該不會拖到今天,問題也不至于變得越來越復雜。
一年中像這樣的案例媒體可以碰到幾十起。問題出在哪里?顯然主要責任是在單位。我們經常聽到單位列舉的理由有許多,如:職工受的傷不一定是工傷;即使職工受了傷,但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也不能算是工傷;單位雖然不同意申報,但個人可以申報,還找單位蓋什么章;事故如傳出去,對單位名聲不利;單位已經給予一定待遇了,職工不應該再得寸進尺等等。
有關專家指出,單位的這種理解與做法都是錯誤的。首先,工傷的最終裁判權不在單位,也不在職工個人,而是在于工傷認定部門。其次,如果對工傷認定不服,應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最后,工傷定性與傷殘等級應區別對待,不能混為一談。也就是說,即使職工受傷被定性為工傷,但不一定有傷殘等級;有傷殘等級也并不一定完全由工傷引起。所以,專家提醒單位,當單位與職工就工傷及其待遇產生爭議時,應該通過工傷認定部門來作認定,而不是固執己見,剝奪職工申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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