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常見知識問答
2013-06-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那么,通常情況下,勞動能力鑒定常見問題有哪些呢?下文給您具體介紹。
1、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如何申請?
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工傷認定決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的政策、法規的規定,確定職工受傷或者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范圍,是否符合工傷的基本條件的書面決定。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到工傷保險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過程中,由醫院記載的有關工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據此審查工傷職工的傷情是否處于穩定狀態,能否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如何劃分?
工傷等級劃分為1—4級者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者屬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者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期限有何規定?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如果申請人超過了15日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上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是不可訴的。
6、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非因工負傷以及疾病等原因,導致本人勞動與生活能力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親屬的申請,組織勞動能力鑒定醫學專家,根據國家制定的標準,運用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確定勞動者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的制度。
7、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是什么?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后的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是什么?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
9、工傷職工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有關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首先,應該經過治療后,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這樣便于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聘請的醫療專家對傷情進行鑒定;第二是職工經工傷治療后,發現因工傷的原因造成職工身體上的殘疾;第三是工傷職工的殘疾影響到職工本人的勞動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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