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斗毆致傷,是否認定為工傷
王某是某電子公司的員工,擔任插片車間的浸油工工作,日常工作流程是質檢員把做好的產品進行檢查后再推給浸油工進行下一步工序。王某與質檢員小李是同一車間的工友。一天下午,王某在還未做完質檢工序的情況下就將質檢員小李的貨車拉走,遭到小李拒絕。王某于是出手拍打小李的后肩,小李回拍了一下,兩人扭打在一起,最后雙方抱摔倒地,導致王某受傷。
該公司認為本次意外事故純屬工作中串崗嬉戲打鬧所致,王某受傷不屬于工傷。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書》,認定王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屬于工傷。王某不服,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該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該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王某則認為“我是在工作時間受傷,肯定應該算工傷”,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律師意見:
工傷,簡單說是指勞動者在職業過程中,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間接引起的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該法規,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事故傷害。針對上述案情,爭議的焦點是王某所受的傷害是否是因為工作原因引起,若是則應當認定為工傷,若不是,則不能認定。
據了解,王某在工作時間內去拉貨時遭到質檢員小李的拒絕,然而雙方發生打架斗毆,導致王某受傷的事實。王某去拉貨是履行工作職責,與質檢員爭執打鬧是因為拉貨,雖然王某自身有過錯,但仍然是履行職責過程中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所以,王某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不能簡單的認定員工打架斗毆就不算工傷,如果職工打架受傷緣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則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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