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操作導致受傷算工傷嗎?
違章操作的情況在施工工地很常見,凡是違章的都可以算作是故意的。如果因自己違章造成受傷,公司要承擔什么責任嗎?這種情況能算作工傷嗎?本文為你介紹。
市民魏先生:
我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工人,在某工地的施工作業過程中,因工頭批評我,我與其頂撞而心生怨恨,接下來在施工過程中,我故意違章,不聽工頭指揮檢查護欄安全,結果因一根護欄脫落,使我從4米高的隔板上摔下,造成我右腳骨折。住院治療50天后,外傷基本痊愈。公司給我報銷了醫療費,但我提出進行工傷認定卻被公司拒絕,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說我故意違章,沒有對我進行處罰算是很客氣了。兩個月后,我舊傷復發,再次住院治療出院后,我找公司報銷醫療費用時,公司認為我舊傷復發引起關節炎是因醫院第一次治療不好造成的醫療事故所致,所需醫療費應由醫院承擔而拒絕報銷我的醫療費。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我到底應找誰給我的損害買單?
記者跑腿:
日前,記者就此事咨詢了江西司達律師事務所單森林律師。單律師說,從市民魏先生反映的情況看,他本人存在故意違章的主觀意向,給單位造成了損失,他違章并沒有嚴重到違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程度,也無證據證明他是在醉酒的情況下引起的事故或者是本人自殘行為所致。
他的情況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單位不給他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他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也應該會批準他的工傷認定申請。
雖然單位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魏先生的工傷待遇的義務,但單位也可以依規給予他相應的內部處罰。
關于他舊傷復發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定,而非由企業自行認定。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他舊傷復發確屬醫院治療不當造成的,應當及時向醫院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為醫療事故,由公司就此問題要求醫院承擔責任。而公司未按程序解決這個問題,等他去報銷醫療費用時,以此理由拒絕支付是不妥的。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政策全額報銷他舊傷復發治療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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