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下班遭遇車禍算工傷嗎?
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非員工全責或者主責的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是工傷。提早下班屬于員工違反公司規定,可以另作處罰,但不能因此拒絕員工的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解讀法條
一、何為“上下班途中”?
1、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法院可以依據立法宗旨,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上下班途中”的字面,作出有利于勞動者的廣義理解;
2、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認定,一是要根據生活經驗人性化理解,不能刻板;二是考慮公平性;
3、員工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時間和路線具有合理性;
4、該條例及有關解釋并沒有規定“上下班”時間必須是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因此,職工提前下班遭遇車禍也應屬于工傷。
二、如何理解“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2、“車輛” 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3、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4、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認定。
三、“非本人主要責任”的情形
1、因對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對方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要認定為工傷,必須是員工本人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對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5、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要求申報工傷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本人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和無法認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
知識鏈接: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如何賠償?
1、屬于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2、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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