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發生工傷誰來賠償?
建筑行業中,工人流動性大,聘用手續不全面,再加上建筑行業的危險性較高,容易發生工傷事故,進而引發一系列的勞動糾紛問題。那么具體而言建筑業發生工傷時誰來賠償損失?請看下文。
承包分包難上保險
案例:張某在某工地施工中不慎受傷,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發現包工頭也是層層轉包承接的工程,別說是為他上工傷保險,連用工主體資格都沒有。施工企業更表示,張某的工資不計算在工資總額內,按照現行繳費方式,無法為他上工傷保險。
李藍: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即按照“項目參保、一次躉繳、全員覆蓋、服務全程”的建筑行業農民工參保模式,為建筑行業農民工提供良好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企業,不必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而是可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同時,應當杜絕資質掛靠、層層分包、轉包等非法行為的發生,有關部門應堅決執行國家的相關政策法令,切實監管建筑行業的工程管理問題,從源頭上杜絕安全事故問責無人的窘境。同時,還應當明確違法分轉包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即發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項目沒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了工傷,那用人單位就要支付職工工傷待遇。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要承擔連帶責任。
單位未交工傷保險
案例:農民工王某在某建筑工地從事高空作業,施工中,他從5米高的鋼管架上墜落,造成身體多處骨折。雖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但他卻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其所在單位沒為他繳納工傷保險。
李藍:所有的建設項目必須參保,不參保就不能開工。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對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施杰:針對這個問題,一些地區已經開始進行有益嘗試。例如四川成都在2014年出臺了《成都市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建筑施工企業非本市戶籍農民工,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建筑施工企業社會保險,由建筑施工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農民工遭遇工傷后,已實名參保的人員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若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為農民工參保,農民工可向當地社保局、建設主管部門等反映情況,督促企業為農民工繳納保險費用,若農民工在遭遇工傷時企業未為其參保,仍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向施工企業主張賠償。
勞動關系難以確認
案例:吳某在某建筑工地進行油漆作業時,左腳被窗戶玻璃劃傷并損傷神經。因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吳某必須先證明和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才能進行工傷認定、傷殘評定,獲得應有的工傷賠償。但建筑公司拒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也不提供相關證據。勞動關系認定難,成為擋在工傷職工維權道路上的一道坎。
李藍:沒簽合同但遇到工傷,建筑工人可以拿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證據確認勞動關系。工人自己也需要盡可能收集勞動關系憑證,如可以明確出事的施工地點和目擊證人。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建筑企業就可以不跟員工簽合同。建筑企業應依法與職工簽勞動合同,保障員工權益。
施杰:建議農民工在工作期間注意保留諸如工資發放憑證、工作證等能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以便在需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時有所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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