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修改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程序
近年來,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逐漸建立、完善,在妥善處理工傷事故、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及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的工傷認定以及相關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在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實踐中間環節繁多、周期過長,不利于一些弱勢勞動者依法維權。據此,全國人大代表、寶豐縣法院副院長朱XX建議修改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糾紛處理程序。
現狀: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處理的弊端
工傷認定設定為行政處理,造成工傷賠償救濟周期冗長。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將工傷認定權歸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處理分為工傷行政認定、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將工傷這一原本屬于民事糾紛的制度納入到行政程序中,程序拖沓冗長。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行政相對人不服工傷認定的行政訴訟,只能判決維持或者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認定。在判決撤銷的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又需要重新進行認定,拉長了問題解決的周期,甚至有可能出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被法院的生效判決撤銷以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同樣的工傷認定,以至于形成循環訴訟的情形。
涉及工傷的勞動爭議仲裁與工傷認定程序上存在沖突,導致實踐中普遍出現一事多次仲裁、多次訴訟,工傷職工維權成本過高。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目前實踐中涉及工傷的勞動爭議糾紛的處理程序往往形成:到仲裁委申請工傷醫療費、賠償金仲裁——需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需到仲裁委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勞動爭議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回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到仲裁委申請仲裁裁決醫療費、賠償金等——勞動爭議民事訴訟(一審、二審)。這一程序高成本、低效益,給工傷職工的權利救濟增加了負擔。
建議:簡化工傷賠償程序
工傷認定本質上是一個法律問題,其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對工傷事實的法律確認。因此,現行立法中將其界定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必要。應當轉變現有的工傷立法理念,把工傷認定還原社會法范疇,明確把工傷糾紛界定為勞動法律關系糾紛。
在立法中把工傷認定權賦予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而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而避免在工傷認定問題上出現法院與工傷認定部門程序上的循環和重復現象。在此基礎上,簡化工傷賠償程序,充分發揮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職能作用,一次性調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否構成職業病或工傷、工傷賠償數額,將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和工傷賠償數額確定等程序合并,簡化至一個仲裁程序中,從而實現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工傷認定及相關勞動爭議糾紛,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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