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訴訟管轄權
日前,勞動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的管轄權問題發生的訴訟案件日漸突出。主要是由于工傷保險統籌全國不統一,各地實行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也不盡相同。以下就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介紹詳情。
工傷認定的訴訟管轄權
對于工傷認定的管轄權,目前大多數地方都是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注冊地或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但也有個別地方由事故發生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如重慶市。這些規定在實踐中便產生了企業法人注冊地和事故發生地勞動行政部門都對工傷申請不予認定的情況,而且均有當地制定的地方規章做依據。一方面是誰認定誰就將承擔訴訟風險;另一方面,事故地勞動行政部門如果認定為工傷,而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是在企業注冊地,工傷保險待遇也將由統籌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那么就會出現認定結果是否被當地勞動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認可的問題。
如,1999年北京的勞動行政部門曾經認定一例深圳企業駐京機構人員的工傷,后遭到深圳企業反對,稱此人并非其職工。而駐京機構也改變態度,也不承擔工傷責任,使此人的工傷認定失去意義。此后,北京才頒發了工傷認定實行法人注冊地或工傷保險統籌地管轄的規定。
日前,勞動行政部門因工傷認定的管轄權問題發生的訴訟案件也日漸突出。主要是由于工傷保險統籌全國不統一,各地實行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也不盡相同。一方面,工傷認定結果直接影響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未脫離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監管、控制和影響,于是,基于嚴格控制基金支出的主導思想作用在工傷性質的認定上,所以才造成對于工傷認定實行屬地管轄或統籌地管轄相分離的局面。
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辦法有待于全國工傷認定范圍和標準的統一,尤其是全國范圍內的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使受工傷的勞動者完全擺脫用人單位和當地工傷保險部門的約束。即使在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在全國范圍內不統一時,工傷認定的管轄權也不應當受地域的限制。這可以通過在全國勞動系統范圍內建立聯動機制來實現,即由企業注冊地或企業工傷保險統籌地勞動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或調查取證工作,而由其自己最終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從而妥善解決目前出現的管轄權爭議問題。
工傷認定的范圍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傷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妒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責任編輯: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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