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事故、又系本人責任,不能定為工傷
案例:張某,男,40歲,系余姚市某廠職工,1998年11月8日7時35分,駕駛助動車從家里出發去單位上班途中,因車輛前后制動失效,車頭前輪左側刮擦道路西側隔離花壇西沿后左側倒在隔離花壇上,造成倒地后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晚12時許死亡。為此企業及張某親屬要求勞動部門認定為因工死亡,并享受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
評析:認定張某是否屬于因工死亡并列入工傷保險范圍,關鍵是弄清楚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責任關系與發生事故的交通工具。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工傷。經調查張某上班的時間、路線無誤,但張某駕駛制動器失效的助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違反《浙江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十條:“非機動車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領牌證,并在道路上行駛……(三)助動自動車……轉向、喇叭、制動、燈光、后視鏡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裝置完整有效”之規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市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張某上班的規定時間、路線正確,交警認定其負全部責任,發生的不是機動車事故。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在上下班時的道路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主要看是否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上下班的時間地點和必須經過的路線上,有可靠證明的;二是必須本人無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三是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不包括非機動車事故)。以上三者必須同時符合,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本案只有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符合上述規定,其他兩條都不符合。所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工傷辦公室就不能認定張某為因工死亡,當然也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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