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退休后的職業病一樣有效
2011-04-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據了解,職業病存在一個潛伏期,許多曾經從事過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工作的職工,往往在退休(職)前未檢查出有職業病,直到退休(職)一段時期后才能確診。而這些退休 (職)人員與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無法進行工傷認定。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出通知,職工退休 (職)前從事過具有塵肺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退休 (職)后未繼續從事此類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可申請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并按規定享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按照山西省的規定,退休 (職)后被診斷患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以被診斷時本人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 (退職生活費)為基數,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中,基本養老金 (退職生活費)高于被診斷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計算;低于 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同時,治療塵肺等職業病的醫療、康復費用,可按規定予以報銷。退休 (職)后被確診職業病人員中,被鑒定為傷殘一級至四級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按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山西省還規定,本通知發布前,如果確診人員已死亡,經鑒定為傷殘一級至四級的,其直系親屬也可按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撫恤待遇的,由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新核定的待遇補足差額。退休 (職)后被診斷為塵肺等職業病的人員,在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工傷保險政策規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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