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住院又自殺 工亡賠償不支持
2003年12月18日,廣西省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特殊的工傷損害賠償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因工受傷入院后服毒身亡的女職工黎會萍之死為非因公死亡,不能享受工傷死亡待遇。 因工傷住院 神秘中毒死2003年12月18日,廣西省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特殊的工傷損害賠償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因工受傷入院后服毒身亡的女職工黎會萍之死為非因公死亡,不能享受工傷死亡待遇。 因工傷住院 神秘中毒死亡 2002 年7月16日,39歲的黎會萍經他人介紹受聘于廣西賀州某幼兒園
2003年12月18日,廣西省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特殊的工傷損害賠償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因工受傷入院后服毒身亡的女職工黎會萍之死為非因公死亡,不能享受工傷死亡待遇。
因工傷住院 神秘中毒死亡
2002 年7月16日,39歲的黎會萍經他人介紹受聘于廣西賀州某幼兒園從事廚房炊事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3年6月21日上午,黎會萍在開啟煲湯水的高壓鍋時,不慎被濺出的湯水燙傷。幼兒園即派人將其送到醫院住院治療,至6月30日治療終結。2003年7月1日早上6時,黎會萍突然在醫院口服甲胺磷農藥中毒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可排除他人強制灌服的情況,認為黎會萍死亡無犯罪事實存在,并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黎會萍死后,其丈夫白某因其死亡的賠償問題多次與幼兒園協商,因意見分歧過大未達成協議。白某于2003年7月29日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于同年 9月作出裁決,認定黎會萍2003年6月21日燙傷屬工傷,于同年7月1日早上3時中毒死亡,不屬于因工傷亡,但可參照有關規定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裁定幼兒園承擔黎會萍工傷醫療期間的醫療費及工傷津貼;給付黎會萍家屬一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5638.40元及和小孩撫養救濟費每月98.67元至小孩失去供養條件為止。幼兒園不服上述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黎會萍的法定繼承人白某等人向法院提起反訴。認為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作出要求原告給付黎會萍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小孩撫養救濟費是參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作出的,是有依據的,幼兒園理應執行。同時訴稱:對死者黎會萍應認定為因工死亡,而不是非因工死亡。黎會萍從6月21日入院醫療期間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經公安部門認定無犯罪事實存在不予立案,但對死因未作出具體認定,也就是說不能認定黎會萍是否自殺。
雙方各執一詞 一審作出判決
2003年11月25日,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雙方在庭審中展開了激烈的辯論。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仍是黎會萍是否屬于因工死亡?幼兒園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黎會萍受聘于幼兒園工作,幼兒園與黎會萍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著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黎會萍于 2003年6月21日在工作中被燙傷,屬于工傷,其在住院治療期間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幼兒園已支付2341.50元,應在給付的款項中扣除。黎會萍于同年7月1日早上死亡,經醫院出具證明證實其燙傷在其死亡前已治痊愈。公安機關認定黎會萍系口服甲胺磷農藥中毒死亡,可排除他人強制灌服的情況。據此,黎會萍的死亡與其因工燙傷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不屬于因工死亡,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黎會萍是系口服甲胺磷農藥中毒死亡,可排除他人強制灌服的情況,據此亦不能參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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