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的權利救濟途徑有哪些?
2011-04-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農民工最為勞動者中的一個巨大弱勢群體,他們的福利待遇問題一直相關部門的工作重點。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的基本權益。農民工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保障部近期出臺的《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有明確的規定。
對跨省流動的農民工,即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產經營地)所在省(區、市)的農民工,1~4級傷殘長期待遇的支付,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農民工選擇。在農民工選擇一次性或長期支付方式時,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其說明情況。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如果民工們發現自己的權利遭到侵犯,可以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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