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不具資格,職工工傷賠償責任歸發包方
2010-12-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08年,王德明從四川老家到寧波打工,一直受雇于老板李有發在建筑工地上干泥工。今年年初,李有發承包了一商品住宅樓的建造工程。王德明在該工地上工作時,不慎摔下受傷,李有發以多處工程款未收回為由,一直不肯賠償他的損失。王德明認為,依據法律規定,李有發雇傭了自己,現在自己受傷了,李有發應當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無奈之下,王德明以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為由把李有發告到了當地法院。
法院審理后查明,李有發是從宏遠建筑公司分包了該商品住宅樓的建造工程,法院向王德明行使了釋明權,像宏遠建筑公司將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給沒有任何建筑資質的李有發,依據法律規定,應該由建筑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如果李有發不肯賠償王德明損失,他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按工傷待遇支付賠償金。王德明聽從了法院的建議,撤回了對李有發的起訴,改為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目前王德明順利地從建筑公司處拿到了工傷待遇賠償款。
鏈接:為保障建筑工地、礦山等地打工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發布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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