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再分包無資質 勞動者被砸共擔責
外來打工仔曉尹(化名),經介紹在某工地打工時,被高處掉落的角鐵砸中頭部受傷,構成了2個七級傷殘、1個九級傷殘、1個十級傷殘,但工程承包方上海某幕墻工程公司及分包方建筑包工頭王龍(化名)均否認與曉尹有雇傭關系。那么,曉尹賠償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呢?8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由包工頭王龍賠償曉尹23.06萬余元;幕墻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9年12月23日,幕墻公司承包了上海市南京西路某大廈外墻大修項目后,又將大廈外立面改造的外墻鋁板、玻璃幕墻分包給建筑包工頭王龍,王龍委派項目經理劉亞(化名)擔任駐工地現場負責人。2010年3月14日,曉尹經劉亞介紹至該工地工作。誰知,僅僅工作了2天,曉尹就被高空墜落的角鐵砸傷頭部,送往醫院后住院56天,先后兩次進行硬膜下血腫清除、去骨瓣減壓術和顱骨修補術,支付上述診療費近萬元。期間,幕墻公司借款給曉尹3萬元,并墊付了護理費1000元,住院伙食費728元。 2010年7月中旬,手術治愈后的曉尹,曾申請勞動仲裁及法院訴訟,最終被認定他與幕墻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2011年4月5日,曉尹在老家安徽作了司法鑒定,被認定“目前遺留右側肢體偏癱伴肌力4級構成七級傷殘,中度失認癥構成七級,嚴重失讀構成九級,顱骨缺損修補術后構成十級傷殘。” 2011年4月22日,曉尹以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將包工頭王龍及幕墻公司告上法院。訴稱遭受侵害工地屬幕墻公司分包的工程,而幕墻公司又將部分勞務分包給了包工頭王龍,王龍又經劉亞將自己招至工地。工地監管不力,導致自己被砸傷,要求兩被告共同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總計為63.87萬余元。 法庭上,包工頭王龍辯稱與曉尹不存在雇傭關系,不知道曉尹到工地工作,不認同曉尹的訴請。 幕墻公司則辯稱,與曉尹更不存在雇傭關系,不同意曉尹的訴請。但表示若審理后法院認定要公司承擔責任,則認為曉尹提供的鑒定意見書系單方委托,鑒定不具有效力。涉及傷殘賠償金應按上海市農村標準計算,殘疾系數由法院判決,對曉尹主張的護理費等均闡述了分歧觀點。還表示先支付給曉尹部分錢款,要求在審理中一并處理。 經審理查明,曉尹老家在安徽阜南縣屬農業家庭戶,據戶籍資料記載曉尹與妻子共生育二子,均未成年。傷害事故發生前,曉尹在福建晉江打工,暫住證蓋有晉江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暫住專用章。 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前次訴訟判決書認定,曉尹在該工地工作,系劉亞招至從事臨時性的勞務,具體工作受劉亞安排,而劉亞系勞務分包人王龍委派駐工地施工隊負責人。故劉亞招用曉尹的行為,應視為屬王龍招用。綜合曉尹在工地上勞務性質以及具體工作受王龍、劉亞支配,曉尹與王龍的雇傭關系應予以確認。其次,幕墻公司將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自然人王龍,故幕墻公司應與王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再者,針對幕墻公司對曉尹提供的鑒定意見書存有異議,法院認為該鑒定意見書系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對此法院予以確認該鑒定效力。涉及幕墻公司要求墊付的費用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從方便訴訟的角度出發,可予準許。在抵扣掉幕墻公司已墊付的費用外,遂法院作出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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