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解顧問單位工傷案
工傷事故是每個生產型企業都有可能面臨的難題,我所在的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在擔任各大單位法律顧問期間,一貫堅持做到事前規范單位規章制度,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事后積極處理,遵循法律規定的作風。
2010年9月,我事務所接受某常年法律顧問單位委托,代理與職工呂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呂某于2009年7月1日到我事務所法律顧問單位上班。同年9月4日下午17時左右,呂某因不規范操作導致左手臂被機器導輥壓傷,經同事發現后被立即送往雙流縣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檢查為左上臂骨折,需接受兩次手術治療,一次為注入鋼針以幫助手臂恢復,一次為取出鋼針。呂某共住院19天。2009年11月25日,呂某經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0年2月22日經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八級傷殘,并于2010年5月26日向雙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與我事務所法律顧問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我事務所法律顧問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60337.86元。我事務所顧問單位對鑒定結果不服,申請再次鑒定。2010年7月23日經四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傷殘等級為九級,無護理依賴。2010年9月3日,雙流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要求我事務所法律顧問單位按照九級傷殘的標準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人民幣55127.86元。
我在接受委托時,全面了解了案情,認真研究了案宗材料及相關鑒定文書時效,發現在委托我之前,該法律顧問單位已經將再次鑒定的機會用盡,一年內無法再次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呂某9級傷殘的鑒定結果已經成為本案的既成事實在一年內無法改變,該顧問單位應該按照法律以9級傷殘標準向呂某進行賠償。但呂某這種未治療終結就評殘的行為明顯對我事務所法律顧問單位不利,為捍衛我事務所法律顧問單位的權益,為我事務所法律顧問單位保駕護航,我和同事認真細致地反復研究案情,最終從法理上,事實上找出了解決之道。我們根據呂某出院醫囑以及呂某還需再次接受手術治療以取出手臂鋼針的事實,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因果關系鑒定申請書,請求法院對呂運佳第二次手術與傷殘等級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面對我們的因果關系鑒定申請,法官深感壓力,坦言自己工作至今從未處理過類似申請,但法律確實賦予當事人申請的權利,法律允許對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最終,在我們的不懈努力下,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使我單位賠償降低近80%。我們靈活地運用法律規定,巧妙地設計訴訟策略,維護了我事務所法律顧問單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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